原告李*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邵阳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群、肖强健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梁丹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被告平安保险邵阳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朱**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2年8月30日下午,原告李*驾驶湘e******小车从回龙镇三角坪开往二中方向,途径回龙社会车站路段时与第三人朱**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朱**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朱**支付了全部医药费10000余元,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本次交通的全部责任,朱**的伤势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该案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之下原告与朱**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除医药费外由原告另赔偿朱**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7356.7元。原告在被...(本文书还有2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