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赣州市力道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道新能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迈鑫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鑫峰科技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道新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迈鑫峰科技公司、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力道新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4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43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8年4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8日,张**在经营迈鑫峰科技公司时,力道新能源公司多次向张**供应各种型号电池,至2018年3月28日,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尚*原告货款154300元,为此,被告张**个人立下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余下154300元将于4月20日—4月25日内还给李*”,被告张**签字确认。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本文书还有1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