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日报报业集团(简称浙江日报集团)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浙江日报集团。
2.申请号:36494954。
3.申请日期:2019年2月26日。
4.标志:“浙视频”。
5.指定使用服务(第41类):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新闻记者服务;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组织文化活动;培训;综艺表演;摄影报道;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简称复审服务)。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号《关于第36494954号“浙视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本文书还有1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