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沃特美隆桑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沃特美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沃特美隆公司。
2.申请号:30483986。
3.申请日期:2018年4月25日。
4.标志:“deeplens”。
5.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已核准部分,类似群0909):照相机。
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未核准部分,类似群0901;0908):计**硬件;数字视频播放器;计**软件;数据处理软件;计**程*(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程*;已录制的计**操作程*;可...(本文书还有3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