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卿洪均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卿洪均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洪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卿洪均盗窃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卿洪均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卿洪均...(本文书还有43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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