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27日,被告因经营泗阳县李*砖瓦厂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此后,被告支付了一部分利息,另外原告又向被告处购买了一些红砖,到2016年3月10日双方结算,被告尚*原告借款780000元,被告与原告协商要求少要80000元,原告同意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700000元的借条一份,当时约定仍然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还款。
被告李**辩称,被告于2013年4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