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2020年6月30日前欠付的利息159000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7月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借款本金50万元。2018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宋**向出借人张*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月利率1.8%,每月1号支付月息”。后被告又承诺于2019年11月1日支付欠付利息108000元;于2020年2月1日偿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2.7万元;于2020年5月1日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6000元。后被告未按承诺的时间...(本文书还有1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