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立岗镇永兴村第三合作社因要求确认被告贺*县土地资源管理局向第三人贺*县艺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颁发国土资源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第三人贺*县艺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予以立案。
经审查,原告所诉的被告贺*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向第三人贺*县艺农...(本文书还有32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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