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刘**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且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刘**辩护人黄**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一、博白县林业局颁发的博白县采字【2017】041003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一份,用以证明刘**父亲刘*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的数量为15立方米。二、博白县英桥镇新圩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刘*与刘*为父子关系。三、刘**、刘**、刘*明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其三人于2005年7、8月在飞坡队麻风斗岭帮刘*种植(速桉)树苗。四、队长刘**等18位村民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飞坡队麻风斗岭的权属属于飞坡队,2005年5月出租给本队村民刘*种植(速生桉)树苗,面积约(8亩)左...(本文书还有1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