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巴彦县林业和草原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位于巴彦县政府西侧住宅楼**单元**室房产归原告所有;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将巴彦县政府西侧住宅楼**单元**室房产返还给原告;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接收原告偿还的欠款8.2万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员工,于2014年退休;2003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巴彦县林业和草原局(原巴彦县林业局)签订《马*与林业局关于房屋顶债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巴彦县政府西侧住宅楼**单元**室自有房产以8.2万元价格抵给被告,后原告将房产证及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至今。原被告另“补充约定”**房**被告使用,当原告有钱偿还欠款时,原告随时可将房屋抽回,因当时情...(本文书还有3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