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合肥新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公司)、第三人朱**、何**、刘*、朱**、祖**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姚**,被告新峰公司、第三人朱**、何**、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第三人刘*、祖**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薛*是新峰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33.33%。
事实与理由:新峰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主要从事新型建材、预制构件、建材机械等的生产和销售。因看好新峰公司的发展前景,薛*于2000年12月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投资新峰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并最终持股33.33%。投资完成后薛*及其他股东一直未直接参与新峰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始终由朱**、朱**父子实际掌管和经营,多年来公司未向股东公开过账目,未召开过股东会,亦未进行任何分红。新峰公司及第三人不依法召开股东会,在薛*不知情的情况下,假冒薛*的名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文件,窃取薛*的股权,侵害薛*的股东权益及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新峰公司及涉案第三人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违法转让薛*股权,违反法定程序否定原告股东资格的事实已经被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等两份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薛*确认股东资格条件已成就,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新峰公司及第三人朱**、何**、刘*、朱**、祖**共...(本文书还有7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