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5日,被告河南四建公司与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将八一钢铁公司生活区的供热管网、燃气管网、供水管网、通讯及物业设施改造工程承包给被告河南四建公司进行施工。同年4月14日,河南四建公司将承包区域内全部热力、给水、燃气管道施工劳务工程进行了区域划分,划分为11个标段进行招标。
同年4月29日,原告冀疆公司(原名称新疆普疆至诚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冀疆公司)与河南四建公司签订了一份《新疆八钢“三供一业”建设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八一路一区、钢东一、二区(三标段)区域内供热管网、燃气管网、供水管网改造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分包合同价款为580万元,工期2018年4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工期日历天数为240天。合同9.1条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9.1第(4)项约定:承担合同其他条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第2)款设计修改图、补充图、各类变更等造成的施工图实际工程量变化,造成合同总价变化5%(包含5%)之内,不调整合同总价;第3)款超出5%的部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乌鲁木齐单位估价表(2012)》计算超出部分工程量,材料价格按照当地当月信息价,总价下浮15%;第6)款任何措施费包干的风险,本项目措施费用按投标报价固定包干,无论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变化,措施费都不予调整。原告及被告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冀疆公司进场进行了施工,2019年6月8日撤场。庭审中,双方确认截止至开庭之日,被告河南四建公司陆续支付原告冀疆公司工程款共计590万元。
另查明,原告冀疆公司(原名称新疆普疆至诚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变更为冀疆公司)系生产、制造及销售环保设备等材料的公司,该公司不具备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资质。
庭审中,冀疆公司出示多份《现场确认单》、《工程洽商记录或技术核定单》,该签单上属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王*”签字,原告冀疆公司认可非王*本人签署,对此被告认为非“王*”本人签字,...(本文书还有7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