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包*诉被执行人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劳动争议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沈和民四初重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包*生活费50000元;如被告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包*补缴1992年10月起...(本文书还有4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