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梧州市科技活动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第三人吴**、苑**、广西绿苑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苑鑫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壮发、被告科技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第三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苑**、绿苑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422执****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第三项,不得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不得执行原告的个人财产;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1日,藤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被告科技中心与第三人绿苑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被告的申请,作出(2020)桂0422执****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原告李**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在30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原告李**在2020年7月27日收到上述裁定书等资料后,看到自己被他人冒名登记为绿苑鑫公司的股东,感到非常震惊!原告从来没有在第三人苑**那里受让绿苑鑫公司的30%股权,不是绿苑鑫公司的股东。根据绿苑鑫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登记档案资料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广西绿苑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新股东)》、《广西绿苑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等资料“李**”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的签名,是他人冒签的。特别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第一条、第二条,还把“受让方”写成是“李*春”,错漏百出;另外,原告身份...(本文书还有6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