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吾吾尔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反诉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王**诉称:2013年3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按照该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位于托里乡二牧场的140亩土地转包给原告种植4年(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每年每亩地交纳承包费320元,每年的承包费、机耕费必须在当年的11月25日前付清。同时双方约定被告保证原告种植土地正常的用水需要,如供水出现问题造成原告损失的,由被告负责赔偿;在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本合同,如被告违约应赔偿原告违约金15万元,合同签订后,在给付承包费的方式上,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在当年就全部付清了4年的承包费并且还按被告要求提前预付了3万余元的水费、机耕费等...(本文书还有3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