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市富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龙公司)与被告宋**、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被告宋**,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桂11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宋**、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宋**、邱*对上述裁定不服,提起上诉。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桂11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富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龙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64430元及利...(本文书还有2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