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被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款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2000元(利息自2016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25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欠款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被告以经营生意为由向原告借住房一套,作价300000元,案涉房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2016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孙**辩称,1.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不是民间借贷,而是被告代表原告卖房,当时实际只卖了170000元,而是原告逼迫被告写了300000元的借条。被告用混凝土给原告抵了170000...(本文书还有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