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志市乌珠河林场与被告哈尔滨乌吉密滑雪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市体育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志市乌珠河林场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哈尔滨乌吉密滑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第三人哈尔滨市体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志市乌珠河林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90.8公顷(1362亩)林地、2.6公顷(39亩)五家石场土地使用权并向原告履行2002年4月8日开发乌吉密滑雪场协议书(之三)中约定的将全部投资和设施无偿交付的义务;二、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于2010年11月22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无效;三、诉讼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开发乌吉密滑雪场协议书(之三)”。原告将90.8公顷(1362亩)林地及2.6公顷(39亩)五家石场土地交付给被告开发使用。同时约定了协议期限及协议期内被告投资要求和违约责任。被告在无偿取得林地及五家石场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投资建设。2018年5月初原告得知被告已在协议期限内将投资和设施等资产于2010年11月22日转让给第三人。因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时约定“……五年后的协议期内,乙方(哈尔滨乌吉密滑雪有限公司)因故终止协议,将全部投资和设施无偿交付给甲方(尚志市乌珠河林场)”。此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及第三人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从而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哈尔滨乌吉密滑雪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开...(本文书还有6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