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0日、10月14日、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被告沈阳市房产局委托代理人冮毅、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阳市房产局党委书记黄殿忠、副局长王*作为机关负责人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沈阳市房产局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沈房依申请(2019)53号《沈阳市房产局关于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
原告李**诉称:2019年7月17日,原告通过市政府政务公开网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具体内容见申请表),被告作出沈房依申请(2019)53号《答复》,但拒绝向原告公开《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被告制作且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信息,该信息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被告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十)项,第二十一条规定,侵犯原告...(本文书还有3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