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倪*与被告张**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倪*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艾**、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倪*诉称,我们育有二女一子,被告系三子。在生活中,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对我们不管不顾,时常恶语相向。无奈,我们多次找村镇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以后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负担三分之一;每月供应50斤米、50斤面,在生活不能自理时给付侍奉。
被告高海滨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中关于赡养问题与事实不符,被告在家庭生活中一直尽到赡养义务。原告诉请赡养费数额过高,应按河北省农村居民的消费标准,由被告负担三分之一。对原告请求的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负担三分之一无异议。对原告请求的给付米、面有异议,该费用包含在赡养费中,不应再另行支付。二原告领取被告个人的土地流转金,每年1000多元。此款应折抵相应数额的赡...(本文书还有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