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3年8月14日,进南公司、合创公司分别向三合作社发出三份《星湖尚景苑(可分配面积核对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肇庆市房屋测绘所出具的‘星湖尚景苑二期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数据的计算,为让我公司能够准确支付补偿款项给贵社,现特通知贵社于2013年8月16日前来与我公司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可分配面积的核对和补偿款核对无误,即付清所有款项给贵社。”该三份通知于2013年8月16日邮寄,邮寄单并注明“请贵社速来领取可分得**层以上楼房的补偿款”。
本院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进南公司与三合作社于2007年8月16日分别签订的《合作开发黄岗镇塘岗第一经济合作社、黄岗镇塘岗第二经济合作社地块房地产项目合同》、《合作开发黄岗镇景山岗经济联社地块房地产项目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根据...(本文书还有3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