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永信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公司)与被告张**、第三人甘肃中大铝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和张**、第三人中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在其应缴出资(5000万元)范围内对(2020)粤0607民初****号民事调解书项下中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决被告张**对(2020)粤0607民初****号民事调解书项下中大公司14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张**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40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为标准自2020年12月17日起暂算至原告起诉之日,实际违约金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4.判决被告张**向原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8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11日出具(2...(本文书还有3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