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因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行一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盟经开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4年梁**经广西武鸣华侨农场及有关部门批准,在武鸣县××大道××号自建房屋居住。2004年梁**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上述102号房屋后面分别扩建了一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三间砖木结构房屋,扩建总面积为218.02平方米。
2014年9月17日东盟经开区管委会以需要对梁**扩建的房屋进行规划检查为由,对梁**发出《规划检查通知书》(编号:0000400),要求梁**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持检查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红线图等有关手续,到东盟经开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检查当日东盟经开区管委会对梁**所建的建筑物进行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并于当日以梁**未能提供上述建筑物的规划审批手续,涉嫌违法建设为由予以立案2014年9月22日,东盟经开区管委会对梁**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梁**其在武华××××号房屋后面扩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限期自行拆除上述扩建的房屋2014年9月25日,梁**提交《关于本人自家后院平房免拆申请》,要求东盟经开区管委会不要拆除涉案房屋同月26日,包括梁**在内的西江河居民区几十户居民,向东盟经开区管委会提交《强烈要...(本文书还有64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