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州中之奇商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之奇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中之奇公司
2.申请号:374792313.申请日期:2019年4月12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20类,类似群2001):衣架;家*;陈**;贮存架;柜台(台子);陈**(家*);首饰展示架;阅书架(家*);图书馆书架;衣柜。
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崔**。
2.注册号:13453723.申请日期:1998年4月17日4.专用期限至2029年12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类似群2001;2013):弹簧床垫;沙*;家*(细木工家*);金属家*;垫子。
三、被诉决定:商...(本文书还有1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