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撤销(2020)桂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实。一审认定2017年9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商*租赁合同》,但是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商*租赁合同》复印件,不是原件,上诉人对该复印件不予认可。合同复印件不能证实双方签订了《商*租赁合同》。2.假设双方存在口头租赁合同,但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被确认无效。被上诉人出租给上诉人的房屋不是商*,而是地下室。法律规定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被上诉人将地下室作为商*出租给上诉人工作居住,合同无效。此外,该商*没有房产证,无法证明其合法性,违法建筑不能出租,因此口头租赁合同无效。该商*所有权不属于被上诉...(本文书还有4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