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简称剑南春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剑南春公司
2.注册号:350903203.申请日期:2018年12月4日
4.标志:
5.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米*;白*;黄*;烧酒。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号《关于第35090320号“綿竹老字號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12月15日。
国家知识产...(本文书还有1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