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曹**与被告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及原告雷**、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30000元及支付以25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的利息40500元(250000元x6‰x27月),2021年1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雷**系原告雷**的侄女,两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向原告借款,2018年4月27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2018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两原告借给两被告的款项中有220000元是原告雷**承担了6‰的利息借来的,被告知情,且双方口头约定该利息由被告承担。至今为止,两被告一直未支付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但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本文书还有1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