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合同金额人民币20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人民币44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居间服务费用人民币111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3日,原告刘**被告赵*在居间人杨*居间中介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标的房屋为辽宁省沈*市东陵区,建筑面积为156.61平方米。合同中约定该标的房屋为全款“直更名”房产**房屋全款为人民币2220000元,在合同签订时交付定金人民币220000元和居间服务费人民币11100元,由被告赵*负责办理“直更名”手续并承担相关手续的费用,办理手续期限为60日;同时合同中还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甲乙任意一方违...(本文书还有2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