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6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许**和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拆除侵权在土地使用者为原告的土地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惠**(91)字第010166号】的建筑物(具体四至范围以鉴定报告中的勘测定界图载明的内容为准,占地面积为17.37平方米),并不得妨碍原告对该宗土地的使用;2.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胞兄弟,1991年7月29日,原告依法取得址在泉州市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惠**(91)字第010166号原告在前述土地上砌围墙(具体基建时间...(本文书还有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