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日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兴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捷安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公司)、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捷安公司、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捷安公司返还日兴公司保证金135000元、租金125500元以及资金占用费(以260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判令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捷安公司、吴**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8日,日兴公司与捷安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捷安公司将址在泉州市鲤城区××路××号房屋出租给日兴公司使用,出租房屋面积约为2250平方米(包括厂房及空地),租赁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26年...(本文书还有4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