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绥棱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开发公司)、绥棱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食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3)绥中法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21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12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后该院作出(2018)黑12民再****号民事判决。九建建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绥中法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九建建筑公司立即对其所承建的绥棱县北斗星市场不合格工程进行维修,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二、九建建筑公司对绥棱县北斗星市场维修达到质量合格后,世纪开发公司立即给付九建建筑公司工程款2,369,412.50元;三、驳回九建建筑公司及世纪开发公司的其他诉...(本文书还有1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