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福源公司辩称:1.城镇公司主张其与高**系挂靠关系错误。城镇公司所提交的内部承包合同不属于新证据,该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并且该合同一直由城镇公司和高**保管,另外城镇公司所举的证据也明确体现高**是城镇公司的工程项目经理。2.建设工程大清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审中,城镇公司和高**均对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城镇公司在原审中表示工程款是由城镇公司支付的,高**是职务行为。3.本案鉴定机构是有资质的,且在司法厅和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在鉴定申请摇号当日,城镇公司已委托赵*参加了摇号。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任务后,在法院的组织下到工程所在地现场勘查,并且应城镇公司的申请出庭...(本文书还有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