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因与被上诉人赵**、马**及原审第三人杨**、单**、楚**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撤****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上诉请求,1、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撤****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8)冀05民终****号案件时执行异议案件,上诉人宁**旁听了(2018(冀05民终2798号案件庭审,是因(2018)0534民初****号案件时马**申请上诉人宁**作为证人出庭,可以证明上诉人对(2018)冀05民终****号案件纠纷是明知的,但不能证明宁**对自己的民事权益会受到损害是明知的,特别是上诉人宁**无法判断法院会对宁**与杨**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做出合同无效的认定,法院若对该合同效力做出认定,应当通知宁**参加庭审,所以...(本文书还有4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