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樊**、原审被告好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好来投资公司)、韦**、云南浩翔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翔琪公司)、昆明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神州天宇公司)、云南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澜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及原审被告好来投资公司、韦**、浩翔琪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任**,原审被告澜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原审被告神州天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二、请求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浩翔琪公司对借款本金及利息免除保证责任;三、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审判决遗漏认定事实,在计算借款本金时,未扣除2014年12月5日黄**归还樊**的45万元“砍头息”,计算还款金额时错误,导致多计利息。首先,在本案中,《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在借款期限15日内归还借款的,至少支付10日利息,逾期归还的,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利息。樊**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约定短暂的借款期限,设置违背市场交易习俗的高额违约利息,收取高额利息从事非法放贷。黄**于2014年12月5日收到樊**出借的1500万元当日向樊**指定的案外人周*辉转款45万元,该45万元符合合同约定的“砍头息”【1500万元×10日×日千分之三=4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其次,樊**对...(本文书还有7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