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的委托代理人段**、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李**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诉称,2013年10月18日,李**驾驶豫g×××××轿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在平原路平原桥东侧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新乡市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为车辆保险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1000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案应由李**承担的损失,原告要求另案解决。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本文书还有2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