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耿*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要求追究被告人耿*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耿*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000元。
被告人耿*某对起诉书指控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表示没有能力赔偿,至多能够赔偿三、五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耿*某与被害人范某某、耿*一夫妇住房南北相邻,因出路问题双方素有积怨。2016年1月21日8点左右,耿*某出门去邻居家串门,耿*一拦住耿*某与其说事,二人发生纠纷,耿*某返回家中持菜刀再次回到事发现场并持菜刀砍向耿*一,耿*一躲开,耿*一妻子、被害人范某某挡在耿*某身前,耿*某持刀将范某某右肩砍伤,导致右肩胛骨肩峰骨折。耿*某原地坐下直到派出所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本文书还有1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