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陈**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安海美得香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得香公司)、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及被告美得香公司、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美得香公司、颜**连带赔偿陈**、陈**地磅、变压器等额价值20万元;2.美得香公司、颜**连带支付陈**、陈**违约金50万元;3.美得香公司、颜**支付陈**、陈**租金108333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5日,陈**、陈**授权其父陈*其与美得香公司、颜**签订《厂房买卖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各一份,美得香公司、颜**将位于地上所有建筑及所有建筑物、附属物(包含地磅、变压器)出卖给陈**、陈**,同时美得香公司、颜**向陈**、陈**承租前述厂房。双方约定...(本文书还有3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