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男,汉族,1963年3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县。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袁**、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3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豫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申请人华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袁**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一、二审裁定;2.指令孟*县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3.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本案与林公(治)...(本文书还有1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