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张*与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郭**承担。事实和理由:1、司**在一审庭审中不仅提供有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职教中心家属院平面图,还提供了当时职教中心直接参与分地、丈量、定界的证人彭*、翟*、张某的证言,三位证人均明确证实当时丈量土地是系由南向北依次丈量,每户南北长均为19米,每户的南边留有2米的胡同,以方便西户邻居向东出...(本文书还有1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