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对宏洲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第一组证据,该证据系宏洲公司第五组证据《专项审核报告》中的凭证,本院在后续宏洲公司已付工程款部分一并作出认定。
第二组证据,对两份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但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第三组证据,不能达到宏洲公司的证明目的,故不予采信。
第四组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第五组证据,《专项审核报告》系宏洲公司提交相关付款凭证的集合,因张**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第二组证据中的付款凭证以及宏洲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付款凭证均系《专项审核报告》中的部分凭证,而宏洲公司称《专项审核报告》是其全部...(本文书还有11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