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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鄂恩施中刑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6-04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田**的父母暨原审被告人张**的岳父母田**、谭**与上诉人(被害人)王**、向**夫妇相邻而居。两家因山林权属纠纷久有矛盾,关系不睦。2014年10月7日16时许,田**、谭**在王**院坝坎下田里收苞谷,田**、张**从田里背苞谷。在路过王**家院坝回家时,因王**不允许他们从其院坝经过而发生口角,田**、谭**与王**、向**争吵并相互抓扯。田**持木棒打击王**头部和向**腿部,致王**、向**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左颞骨线性骨折,左颞部硬膜外、硬膜下血肿,其损伤形成系钝器击打所致,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王**、向**均于当日到巴东县茶店子镇卫生院接受治疗。王**住院44天,支付医疗费10839.07元(人民币,下同);向**住院35天,支付医疗费6429元。后王**、向**在巴东县人民医院均做ct检查,分别支付ct检查费250元、500元,共同支付鉴定费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巴东县公安局茶店子派出所巴公(茶)刑受字(2014)754号受案登记表一份、公受字第422823**********03号接受案件回执单一份、巴东县公安局巴公(茶)刑立字(2014)629号立案决定书一份,证实向**于2014年10月7日16时21分向茶店子派出所报案,称其和丈夫王**因琐事与同组村民田**、谭**夫妇发生口角...(本文书还有55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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