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玉溪市聚点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1月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经权利人授权,原告依法取得对本案《烟火的季节》、《爱的邻域》等236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起诉状后附清单)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之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包括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2016年5-6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中使用了上述作品,为公众提供放映经营活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该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经公证处调查取证,确认了被告侵权的事实。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还支付了合理费用,与经济损失分属不同法定赔偿项目,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一并赔偿。另外,被告已多次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属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依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同时,还应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综上,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8000元;2、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共计7992.40元(包括:公证费264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00元、取证消费917.00元;、其他合理开支435.40元);3、依法对被告采取民事制裁措施;4、被告承担本案...(本文书还有6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