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2418元及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10日为44690.16元),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至10月左右,被告因经营需要,需向第三方购买三台挂车及107只轮胎、刹车片等配件,由于其自身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要求垫付,由原告直接支付至货物的销售方。原告借出款项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在2019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吴**未答辩,亦未...(本文书还有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