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0)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7日进行调查,充分询问和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未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0)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刘**与邓*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回重审或改判;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严重缺乏基本诚信。二、土地承包合同完全具备解除条件,依法应当予以解除。三、被上诉人至今没有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实际行为。
邓*辩称,1.对上诉人说均不认可,2017-2018年案涉土地的种植者应该是我,不是刘**,我承包他的地,但是他在种是不合理的,滴灌不是完好的...(本文书还有3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