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与被告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谭**,被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仕龙、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冯**立即返还占用原告所有的位于巴东县信陵镇××大道××号的国*建设有地,立即拆除占用原告所有的国*建设用地范围内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5年在巴东县信陵镇××大道××一宗国*建设有地,证号:巴国用(2005)第96号,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为2092.7776平方米。自当年起原告在该国*建设用地上修建了**栋住宅楼,在住宅楼东侧及北京大道北侧尚留有部分建设用地未使用。2014年5月19日,被告向巴东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占用原告所有的上述建设用地约18平方米搭建临时建筑,用于经营报刊亭,占用期间自...(本文书还有4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