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与被告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2019年12月30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侴素梅、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侴素梅、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车**给付货款370166.7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车**自原告处购买外墙漆。后经结算,被告车**尚欠原告货款合计370166.7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车**辩称,我自原告处购买外墙漆属实,但所有货款均通过...(本文书还有2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