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贺**。
原告湖南贝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喻*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湖南贝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贝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长沙市开福区xxxx南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贺****小区xxxxx的业主,就xxxx南区的物业管理事宜,原告与长沙市开福区xxxx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3月6日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每月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向原告计付物业管理费,具体标准为:多层住宅为0.66元/月·平方米,小高层住宅为1.08元/月·平方米,商业门面为2.00元/月·平方米,地下车库停车位为30.00元/月·平方米。被告的房屋为小高层,面积为...(本文书还有2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