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哈尔滨市大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东物业)因与被上诉人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东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上诉人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物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大东物业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大东物业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1.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2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期限为2015年7月2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予支持”认定有误。根据大东物业与肖*之间的合同及大东物业与北大荒鑫都开发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大东物业向肖*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尚未到期,肖*未交纳物业费行为...(本文书还有2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