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xxx立即偿还xxx借款本金250000元;2.判令xxx支付xxx借款利息1698.22元(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20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3日为1392.33元;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催要之日即2020年1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为305.89元);3.判令xxx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本文书还有1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