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坤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鹏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七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1.涉案人防工程并非七建公司承包范围,七建公司也未承建人防工程,原审判决未予查明上述事实,径直判令七建公司向坤鹏公司支付人防工程劳务费,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判决认定劳务费总价缺乏证据证明。坤鹏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全部工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应据实结算,不应按照扣减的方式结算,结算时应按照建设工程通用规则结算。3.原审判决认定增项劳务费**楼梯加固费缺乏证据证明。七建公司一审中已明确提出坤鹏公司提交的增加工时劳务费部分《签证单》无七建公司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原审判决却...(本文书还有1198字未显示)